商户诉称劣质电瓶致其门店屡被起诉难以经营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是(2019)冀0606民初5716号和(2020 )冀06民终954号的再审申请人,因为对前两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所以才提出了再审。希望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以事实为根据,还法律天平公平,为百姓洗冤,让虚打标示产品、劣质产品不再坑人不再猖狂。”近日,河北保定市个体经营者郝巧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叫郝巧芳,女,汉族,1956年2月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人,在保定市三丰中路南阁卖电瓶、修电动三轮车。
其一,一审判决,从一审立案主体错误,没有分清欠条的要约人是谁,故意不谈质量问题,故意不谈合同约定。法官故意不让合同要约人李某春出庭辩论,也不认定电瓶质量有问题,也不认定欠条是质量保证金,数量保证金,甚至李某春骗支了我郝巧芳多少钱都不查实,就草草结案,实属故意。现有李某春和郝某秋电话录音是质量和数量保证金为证。
其二,一审法院在我提交了合同要约人李某春运用好话骗回了4万元质量保证金和一台充电器后,却错误的判决为3.7万元,视而不见李某春等人所供电瓶出现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李某春等人不处理质量的截图照片。如果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要约人变更必须我当事人同意才有效,这样的不管质量的变更实属法院一边倒的强制,有失公允。
其三,一审法官在没有弄清为什么李某春让我欠200电瓶款,以后送货近30次400支左右,电瓶款20万元左右,为什么一分钱不欠。我是严格按照欠条质量保证金执行的约定执行的,电瓶出了质量问题他们违背合同约定不处理,使我的用户天天去给我吵架,不让我做生意,成群到莲池区法院起诉我。这有一审法院立案庭魏庭长作证,也有郝某秋和她电话录音为证。
其四,一二审里的证据手机截图能证实,我发现了别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