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上诉的刑附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无抗诉权?
上期推出了著名刑辩律师张金武的实战案例,形成的推文《老律师的新难题:奇!两级检察院坚持违法抗诉无效一审判决,怎样制止?》
对由此决定书引出的推文和倾向性意见,有几位朋友提出不同的意见。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当事人上诉引发二审后,二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有无抗诉权?这本不该是个问题。目前却实在成为了问题。从争鸣角度来看,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查明真相工作目的与不告不理工作性质冲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规则、刑事诉讼法解释与刑事诉讼事冲突的选择问题,更直接地说,则是对条文的片面刻板理解与把握法治精髓的格局差异问题。
所有的朋友,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门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认为一审判决书的刑事部分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却没有去看《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条的“但书”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和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所涉法律条文的关键词: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精读之下,其意自现。意味着真正生效的是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隐含着的兼顾不告不理原则,追求事实真相目的之间,发现错误,将启动由本院发现的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两案一判”,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利用同一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