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上訴的刑附民,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有無抗訴權?
上期推出了著名刑辯律師張金武的實戰案例,形成的推文《老律師的新難題:奇!兩級檢察院堅持違法抗訴無效一審判決,怎樣制止?》
對由此決定書引出的推文和傾向性意見,有幾位朋友提出不同的意見。
刑事附帶民事,民事當事人上訴引發二審後,二審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有無抗訴權?這本不該是個問題。目前卻實在成為了問題。從爭鳴角度來看,其實質是人民法院查明真相工作目的與不告不理工作性質衝突,檢察機關刑事辦案規則、刑事訴訟法解釋與刑事訴訟事衝突的選擇問題,更直接地說,則是對條文的片面刻板理解與把握法治精髓的格局差異問題。
所有的朋友,主要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門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據此認為一審判決書的刑事部分發生了法律效力。這是根據不告不理原則的具體體現。
卻沒有去看《刑事訴訟法解釋》本條的「但書」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和第三百一十三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第一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所涉法律條文的關鍵詞: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精讀之下,其意自現。意味著真正生效的是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隱含著的兼顧不告不理原則,追求事實真相目的之間,發現錯誤,將啟動由本院發現的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是「兩案一判」,它們實質上是兩個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的訴訟,利用同一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