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姓女騎士在大雨中騎車視線模糊,闖紅燈遭撞,主張依規定,號誌距離最右側車道不可超過12公尺,致生視覺漏洞,求償126萬,但法院實測為11.6公尺,合乎規定,無須增設,駁回國賠請求。(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周姓女子在大雨中騎車視線差,闖紅燈與其他車輛碰撞,她主張最右側車道與號誌距離超過12公尺,卻沒有增設號誌,造成「視覺漏洞」,提起國賠訴訟,向台南市府與交通局求償126萬餘元,法院認為只有11.6公尺,還差40公分才有12公尺,所以設置合規,駁回請求。
2023年9月間,周女騎車行經東寧路時,大雨滂沱,她穿雨衣、戴安全帽視線模糊,剛轉彎進入路口未察覺燈號,與另一部自南向北行駛的機車相撞,造成第一及第五腰椎壓迫性骨折與外傷性第一腰椎骨折,必須長時間治療與休養。
周女認為,該路口為20公尺的道路,實際有效道路約17至18公尺,最右車道與號誌距離超過12公尺,易形成駕駛死角,且交通局未於右側設置紅綠燈,違反號誌設置規範,導致事故發生。
法官審酌,現場遠端與近端左側均設有紅綠燈,距離與位置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右側因連棟建物阻隔無法設置,交通局改采左側方案,並經會勘與地方協調取得共識,並非欠缺。
另外,依交通工程規範,號誌距離超過12公尺時才「應考慮」增設,且經過實測,號誌與最右側車道的距離是11.6公尺,還差40公分,不構成必須增設的條件,與周女主張不符。事故鑒定意見指出,周女行經路口時同向號誌為紅燈,可由地面停止線、右側巷口號誌及遠端左側號誌判斷,她未注意路況才釀成碰撞,事故主因是周女未注意過失,與號誌設置無關,所以駁回請求。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