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案:捞女叙事只会助长更多婚恋困境
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据媒体报道,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欣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关于这起案件,有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话题,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逻辑到舆论场中的“捞女”叙事,再到大众对于婚姻本质的反思,早已超越了个案本身。
翟欣欣案中的刑事政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本案案发于2017年9月,当时苏享茂不堪前妻翟欣欣的威胁和催逼,留下遗书后坠楼身亡,引发公众关注。2018年,苏享茂家属正式起诉翟欣欣要求退还财产,并追究法律责任。直到2023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翟欣欣离婚过程中采取了胁迫方式,是导致苏某某自杀的重要因素;判决撤销离婚赔偿协议,翟欣欣退还现金、汽车、珠宝总计近千万元,撤销翟欣欣海南和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此案的刑事立案是在案发六年之后的2023年,一审判决作出又过了两年多的时间。本案耗时颇长的诉讼周期,说明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敲诈勒索案。如何界定“婚内索财”还是“敲诈勒索”,这是对法律适用的极大考验。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指的是何种非法呢?简单来说,就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获得那些本不属于你的财产。按照这个解释,为了讨债去威胁他人,不构成此罪,因为对方欠的债本就是属于你的财产。而对于有争议的、带有不确定权属的财产,行为人进行有威胁意味的索取,可以解释为行使民事权利,同样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钉子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相威胁索取巨额补偿款,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翟欣欣案件中出现了离婚事由,这是本案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困难所在。一般认为,以合法婚姻为基础的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提出要求进行谈判,是处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范围之内的,即便使用了威胁手段,也应当排除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