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以民間借貸為幌騙取他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
「金某剛等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騙取借款人簽訂虛高、陰陽借款合同及房產、車輛抵押合同,通過「虛增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迹、恐嚇逼債、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佔有財物的高利貸、套路貸違法行為,製造借口要求借款人「償還」虛高借款。在借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法侵佔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產,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日前,甘肅省天水市菜籃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王文萍女士日前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其一,反映人向金某剛的借款經過。2015年,鄭聖曉在商會認識金某剛後,知道他從事對外借貸業務,於當年4月份向他借了100萬元,在同年11月份歸還。後又於2015年11 月30日向金某剛借款150萬元,實際到帳144.75萬元(實際支付利息為4%)。
2016年2月份,鄭聖曉給楊某祥擔保從金某剛處借款50萬元(實際支付利息為4.5%),從2016年4月起金某剛要求鄭聖曉支付利息。
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20日之間,王文萍、鄭聖曉向金某剛指定的金某永、金某珠的賬戶,歸還借款利息合計92.208萬元。
由於鄭聖曉經常在外地,2017年初金某剛開始聯繫王文萍進行軟硬兼施催收索債。在以反映人家人的安全為要挾的情形下,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合同(簽訂空白的借款合同)。
2017年12月11日,金某剛從王文萍處借用銀行卡及身份證(由於多次的聯繫及相互間一些事情的幫助,取得了王文萍的信任)。王文萍把銀行卡及身份證借給了金某剛,金某剛安排岳某去銀行進行轉賬。轉賬過程為,A:金某永從建行卡上將50萬元匯到金某強中信銀行卡上;B:再由金某強從中信銀行卡上將50萬元匯給岳某;C:岳某收到50萬元後轉給王文萍50萬元;D:王文萍的卡收到50萬元後,岳某又從王文萍的卡上再轉給金某剛50萬元。E:金某剛收到50萬元後又向金某永建行卡匯款5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