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紅玉:裁定對抗裁定,撫州一法院強行划走1500萬元
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3財保45號民事裁定,扣留湯陰希爾頓置業有限公司在湯陰縣財政局應得的土地出讓金1500萬元。
2020年6月21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贛1002執218號之十四執行裁定書,凍結、劃撥湯陰縣財政局國庫股應退還湯陰希爾頓置業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讓金、利息、稅金共計人民幣6260萬元(含已劃撥的8910002.72元),裁定立即執行。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依據自己作出的裁定,凍結、劃撥了湯陰縣人民法院裁定扣留的1500萬元——裁定對抗裁定,法律依據何在?
兩法院對「同一財產」先後裁定
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作出「扣留湯陰希爾頓置業有限公司在湯陰縣財政局應得的土地出讓金1500萬元」的(2020)豫0523財保45號民事裁定後, 向湯陰縣財政局作出(2020)豫0523執保47號協助執行通知,協助執行扣留湯陰希爾頓置業有限公司應得的土地出讓金1500萬元。湯陰縣財政局同日回復稱,按通知書內容協助同意法院裁定。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贛1002執218號之十四執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卜紅玉向湯陰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扣留湯陰縣財政局應退還的湯陰希爾頓置業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利息、稅金中的1500萬元,可能導致湯陰縣財政局、湯陰縣自然資源局、湯陰希爾頓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法完全履行,影響本案刑事涉案部分的刑事追繳執行,為了保障本案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作出上述裁定。
裁定對抗裁定,於法無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