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訊 近日,媒體接到重慶食在一方餐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在一方)及重慶宸港科技有限公司的聯名實名投訴。接到投訴後,媒體記者前往重慶實地了解了關於重慶昊陽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陽公司)與食在一方之間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營業執照和一審判決審理時書面證據材料及被判敗訴的事實。法律界資深人士普遍認為,一審法院審理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明顯不公:
1、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租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公,此案己上訴,媒體將進一步關注追蹤。
案件回放:
1、2020年9月24日,昊陽公司將位於重慶市九龍波區奧體運動街132號「奧網中心」管理用房第三層、第二層部分(含廚房及辦公室)、廚衛及餐飲經營用品等設施設備租賃給食在一方用於餐飲服務項目,其中明確了租賃期限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食在一方以重慶奧林匹克(集團)公司名下的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奧體運動街132號房屋產權證複印件(114房地證2007字第033821號),在工商註冊了重慶食在一方文化有限公司。但位於重慶市九龍波區奧體運動街132號「奧網中心」管理用房第三層、第二層部分(含廚房及辦公室),大部分面積是違法建築,重慶重報之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報之窗)明名知食在一方所租賃的房屋大部分面積是違法建築,反而卻與昊陽公司串通一氣將該房屋租賃給食在一方經營餐飲服務項目,故意隱瞞違法建築虛設消防噴淋設施,違背道德底線和個人良知,重報之窗出據虛假證明,重慶食在一方公司順利註冊公司營業執照,地址在被隱瞞違法的建築之內,實則重報之窗成為了昊陽公司違法違規的保護傘。重報之窗違法逐利,強烈呼籲相關部門嚴肅查處,還社會公平正義。

2、昊陽公司與食在一方公司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昊陽公司並未向食在一方公司說明其租賃房屋是否合法,昊陽公司故意隱瞞了該出租的大部分房系違法建築的事實真相,未取得相關合法手續,這是典型的合同欺詐。昊陽公司以重慶市九龍坡區奧體運動街132號房屋產權證複印件(114房地證2007字第033821號)來掩蓋該租賃房屋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3、食在一方公司在裝修期間,房屋都存在漏水問題,2020年10月、重報之窗及重慶奧林匹克集團公司出據虛假證明,食在一方辦理違建內地址營業執照。
2021年4月、2021年5月,此違建進行了三次維修都不能切底解決漏水問題,致使食在一方公司無法正常營業。昊陽公司故意拖欠漏水維修費用66720元,才導致2021年6月28日九龍坡消防檢查部門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註明該物業未設置室內消防栓系統,未設置制動噴水滅火系統,存在安全隱患。消防部門對昊陽公司提供的經營性物業驗收本身就不合格,消防隊向食在一方公司下達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實屬強人所難。根據《合作經營協議》第10.1條的明確約定,昊陽公司應保障租賃房屋的屋面防水完好,若食在一方公司發現有問題時,應及時通知昊陽公司修復,修復產生的費用由昊陽公司承擔。食在一方公司承租了案涉房屋後,因房屋有漏水問題,昊陽公司承諾由食在一方公司進行維修,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昊陽公司承擔,但食在一方公司維修(共花費了66720元)後,昊陽公司並未按約向被食在一方公司支付漏水維修費,食在一方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的函件中明確表明要求用維修款沖抵合作經營管理費用,但昊陽公司之前並沒有進行沖抵,因該維修費遠遠超過了昊陽公司2021年12月、2022年1月的收益。因此,食在一方公司並不差欠昊陽公司任何費用。

4、根據《合作經營協議》第5.1條、第10.1條、第10.2條等均明確約定,昊陽公司應保證房屋的主體消防設施滿足使用功能和原有固定消防設施可正常使用,而案涉房屋的室內消防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屬於主體消防設施,且都是昊陽公司提供給食在一方公司的原有固定消防設施,故因案涉房屋的室內消防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達標而被相關部門責令整改的責任均應由昊陽公司負責,而非食在一方公司負責。

5、昊陽公司與食在一方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後,食在一方公司便開始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房屋裝修,裝修費用高達200餘萬元。由於該房屋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更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系統的查驗合格證書,房屋主體存在漏水等問題,昊陽公司刻意隱瞞以上事實,致使食在一方公司無法正常營業,給食在一方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由誰來買單呢?
二、九龍坡區法作出的院(2022)渝0107民初9761號《民事判決書》明顯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界人士存在以下質疑:
1、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而非合同糾紛,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
首先,雖然食在一方公司與昊陽公司之間簽訂的是《合作經營協議》,但是從其合同內容及履行可以看出,其是昊陽公司將案涉房屋交付給食在一方公司使用、收益,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費用的合同,其實質上就是一個租賃合夥合同。
其次,在2022年6月13日第19頁的筆錄中,被上訴人陳述「新建了一棟樓旁邊有100個平方被拆除了,被告是租賃的第二層局部、第三層全部······」以及第20頁的筆錄中,法官詢問「被告從被上訴人處租賃了案涉三樓和二樓部分,按照消防處罰決定書中,租賃了案涉房屋,裡面有沒有消防系統和噴水系統」等庭審來看,法官及昊陽公司均知曉並認可食在一方公司與昊陽公司之間就案涉房屋產生的是租賃合同關係,故意隱瞞違法事實。
因此,本案是因《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的爭議,故其是租賃合同糾紛而非合同糾紛,應適用租賃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而非是原審判決適用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
2、原審法院在核實了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仍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即《合作經營協議》)有效,明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3、食在一方在一審時明確提出了案涉房屋可能是違章建築,但昊陽公司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明案涉房屋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其只是在庭審中陳述案涉房屋修建有向相關部門申請建房和用地規劃。
4、原審法院在勘驗現場後去相關部門核實了案涉房屋的規劃許可情況,且法官在庭審時口頭告知食在一方公司案涉房屋並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本案中食在一方公司與昊陽公司之間訂立的《合作經營協議》應無效。原審法院認定其有效,明顯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5、即使本案系合同糾紛,但昊陽公司提供的房屋是違章建築,且未按約保證消防設施能夠正常使用,故系被上訴人違約在先,並導致食在一方公司無法正常經營,食在一方公司也未拖欠昊陽公司的費用,故昊陽公司並不享有單方解除權,也無權向食在一方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1)昊陽公司提供的房屋是違章建築,且房屋內的消防設施設備不合格,昊陽公司嚴重違反了《合作經營協議》中的相關約定。
(2)《合作經營協議》約定昊陽公司通過向食在一方公司提供場地及場地附屬設施設備作為投入標的,且第10.2條明確約定和12.1.1條均明確約定,昊陽公司應保障該房屋的合法使用性,昊陽公司提供給食在一方公司的經營場地的房屋不得存在違建或主體消防不合格的情況。但案涉房屋並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系違章建築且消防設施設備不合格,故昊陽公司並沒有履行其提供合法場地的義務,無權向食在一方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關於案涉場地的合法性問題。《合作經營協議》簽訂後,食在一方公司在辦理營業執照時,昊陽公司向食在一方公司提供了一個房產證(大證),且場所的所有權人奧林匹克公司以及管理人重報之窗向工商局出具了一個說明,載明九龍坡區奧體運動街132號是重報之窗會同昊陽公司於2014年10月改擴建完成,重報之窗公司及昊陽公司對其擁有租賃使用經營管理的許可權。但食在一方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相關城管人員來檢查,說租賃場所大部分是違章建築,並要求食在一方公司進行拆除、整改。後在本案庭審後,昊陽公司也明確表示租賃場所沒有取得規劃許可。
因此,即使本案是合同糾紛,但昊陽公司也沒有按約提供合法的房屋,房屋內的消防設施也不合格,且食在一方公司也不拖欠昊陽公司的費用,故昊陽公司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作經營協議》,也無權要求是食在一方公司支付收益、滯納金、場地佔用費、不退還保證金的,應駁回昊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因昊陽公司違約導致食在一方公司不得已而停業,故食在一方公司有權要求昊陽公司支付停業損失、賠償行政罰款和律師費。
食在一方公司因案涉租賃場所的主體消防(消防噴淋設施)不合格,被消防部門處以了行政罰款,且食在一方公司因擔心消防安全問題不得已而停業,故應由昊陽公司向上訴人賠償停業損失及行政罰款。除此之外,食在一方公司因與昊陽公司之間產生爭議需要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債權,根據《合作經營協議》第14.2的約定,食在一方公司因此產生的律師費應由昊陽公司承擔。

四、昊陽公司收取的電費明顯違反了《電力法》的相關規定,食在一方公司有權要求昊陽公司返還超額收取的電費部分。
雖然食在一方公司與昊陽公司在物業管理協議中約定的用電單價為1.17元/度,但是根據《電力法》第二十五條「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和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許可權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以及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之規定,電力並不屬於市場主體自由定價的產品,而是由國家或相關單位統一定價的民生產品,本案約定的單價遠遠高於了電價標準,且後續昊陽公司單方通知的1.24年/度的電價也高於了雙方之間的約定,故食在一方公司有權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超額收取的電費部分。
綜上所述,媒體諮詢了多位法律專業界人士,均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該案明顯不尊重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而冤假錯案必然產生於官商勾結、公權私用、以權謀利、貪贓枉法、濫權妄為、失職瀆職。
媒體在此強列呼籲上級法院,認真查明本案事實真相後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媒體將會繼續關注本案追蹤報道案件真相。(特約記者肖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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