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8 11 月

450萬婚房竟是凶宅:他殺妻後自盡 賣家賠了90萬

張某、楊某花450萬元購買的婚房,

裝修時卻驚聞

該房屋內曾發生兇案:

以前的房主朱某某將妻子殺死後自殺。

為此,張某、楊某將前任房主郭某、羌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索賠。經法院調解,郭某、羌某賠償張某、楊某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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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郭某、羌某又向上一任房主朱某提起訴訟,索賠91萬元。

9月24日,媒體獲悉,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審判決,駁回郭某、羌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2018年4月22日,朱某(出售方、甲方)與郭某(買受方、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坐落於上海市徐匯區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建築面積為71.65平方米。成交價格355萬元,網簽合同價309萬元,差額46萬元提前現金支付作為房屋固定設施及裝修款。

2018年5月19日,朱某與郭某、羌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甲方將涉案房屋以309萬元出售給乙方。

後雙方各自履行義務,涉案房屋過戶登記至郭某、羌某名下。2018年6月9日,郭某、羌某簽署《確認書》,載明:「本人郭某、羌某購買朱某所有的房屋,現確認出售人在出售前已經告知該房屋2009年曾發生兩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我方確認對此不介意仍予以購買。」

450萬婚房竟是凶宅:他殺妻後自盡 賣家賠了90萬

示意圖 圖文無關

2023年7月,郭某、羌某與張某、楊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將涉案房屋以450萬元的價格出售,張某、楊某支付了全部房款,郭某、羌某交付房屋,該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2023年9月,張某、楊某以郭某、羌某隱瞞涉案房屋系「凶宅」的重大事項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羌某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返還全部房款、賠償損失和利息等,該案經法院審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郭某、羌某於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張某、楊某賠償款90萬元;雙方就本案無其他爭議;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4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1400元,由郭某、羌某負擔。

某某局刑偵支隊出具情況說明,載明2009年5月10日,涉案房屋內發生兇殺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將妻子李某某殺死後自殺,該案件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

另查明,涉案房屋原權利人為朱某某、李某某,2009年3月7日,朱某某、李某某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出售給案外人。朱某系朱某某、李某某之子。因朱某某、李某某去世,通過法院調解,於2010年9月17日解除了朱某某、李某某與案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朱某名下。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署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其約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原告現主張因被告隱瞞涉案房屋內發生惡性兇殺案件,原告不知情將房屋出售案外人,導致原告向案外人承擔賠償責任。

就審理查明的事實,原告郭某、羌某簽署確認書,表明其對涉案房屋內發生兩人非正常死亡一事系知情,而原告提供的錄音系其將房屋出售案外人後再電話聯繫被告朱某,不排除存在故意誘導減輕自身責任的可能,無論是錄音中所稱涉案房屋內發生打架鬥毆致人心臟病發死亡還是發生兇殺後自殺事件,均為非正常死亡事件,郭某、羌某在向案外人出售房屋時並未告知其所知道的情況,才導致案外人起訴郭某、羌某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故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出售房屋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及過錯,原告所主張的損害賠償,與被告缺乏關聯性。

其次,關於損失,原告現主張的金額90萬元系雙方協商達成的調解金額,系郭某、羌某自願作出的處分行為,不能就此認定系原告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及律師費的訴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羌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