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訴稱房子被騙賣,同案不同判引質疑
核心提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本案發生在湖北武漢,是一起典型的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房屋之實的騙局。陶小蘭被騙賣的房子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江夏大道逸馨苑小區。陶小蘭說,2017年10月,她通過程某介紹向孫某偉借款,將自己的房屋進行了抵押。然而,她意想不到的是,孫某偉在他借款50萬元的第二天,以遠低於市場價將價值300萬元房產以半價145萬元售給了趙某、李某霞。她認為孫與趙、李涉嫌惡意串通詐取自己的房產。於2017年11月,向當地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並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由孫某偉代理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武漢市江夏區法院法官李某某審理後認定:陶小蘭簽訂出售房屋委託書的形式是將涉案房屋作為借款擔保,並非真實意思賣房。孫某偉明知無權收取購房款(約定委託人親自收取房款),故孫某偉的收款行為超越了代理許可權,不對陶小蘭、王勝福發生法律效力;趙某、李某霞未以任何形式向陶小蘭、王勝福核實,便直接將135萬元購房款轉賬給孫某偉,未盡到其應盡的審慎義務。
其一,孫某偉過戶的依據是委託公證書,該委託公證書違反了《司法部關於公證職業「五不準」通知》的有關規定,已被撤銷,故陶小蘭、王勝福的委託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律。同時,孫某偉、陶小蘭在同一日既借款又委託出售房屋,不符合房屋買賣交易習慣。孫某偉與趙某、李某霞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違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的規定,判處了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孫與趙、李隨即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法官方某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陶小蘭說,一審法官姚某某與方某法官保持高度一致,審理後認定:陶小蘭、王勝福不能舉證證明案涉房屋實際成交價145萬元屬於以明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