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官员案:一审判决后检方抗诉 多位法学家认证无罪
文/ 花艳文
中石化华中分公司调研员段晓虹等人涉刑案,发生已经2年多了,迄今尚未尘埃落定。
就此案,社会各界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争议不断。
据悉,此案前些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完毕,目前等待宣判,对于判决结果,各嫌疑人和家属们拭目以待,社会公众也将继续关注。
一、一审判决引争议
2019年10月16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称: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联系松散,无组织纪律,分工简单,为争取土地补偿最大化而临时纠合在一起,不符合犯罪集团的固定性、目的性、长期性等特征,属一般共同犯罪案件;
本案因土地使用纠纷引起,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等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属事出有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段元文、段元安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段传星、段国华、段元文等虽为阻止仁和矿业施工杜撰、拼凑仁和矿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材料,多次以走访的形式越级到多个相关部门重复上访,但未有过激行为;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段传星组织三十人到九江市政府拉横幅上访的行为,虽然是越级违法上访,但根据九江市特巡警支队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访视频截图及光盘,该上访行为未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未达到寻衅滋事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应以寻衅滋事违法事实评价,对公诉机关此项罪名的指控, 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否定了公诉机关认为的几被告为“涉恶集团”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晓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