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官員案:一審判決後檢方抗訴 多位法學家認證無罪
文/ 花艷文
中石化華中分公司調研員段曉虹等人涉刑案,發生已經2年多了,迄今尚未塵埃落定。
就此案,社會各界一直以來眾說紛紜、爭議不斷。
據悉,此案前些時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完畢,目前等待宣判,對於判決結果,各嫌疑人和家屬們拭目以待,社會公眾也將繼續關注。
一、一審判決引爭議
2019年10月16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稱:
關於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構成惡勢力及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各被告人之間的聯繫鬆散,無組織紀律,分工簡單,為爭取土地補償最大化而臨時糾合在一起,不符合犯罪集團的固定性、目的性、長期性等特徵,屬一般共同犯罪案件;
本案因土地使用糾紛引起,被告人段曉虹、段傳星、段國華等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犯罪,屬事出有因,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故對此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段曉虹、段傳星、段國華、段元文、段元安犯尋釁滋事罪的指控,經查,被告人段傳星、段國華、段元文等雖為阻止仁和礦業施工杜撰、拼湊仁和礦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材料,多次以走訪的形式越級到多個相關部門重複上訪,但未有過激行為;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段傳星組織三十人到九江市政府拉橫幅上訪的行為,雖然是越級違法上訪,但根據九江市特巡警支隊提供的情況說明、上訪視頻截圖及光碟,該上訪行為未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未達到尋釁滋事罪要求的情節嚴重程度,應以尋釁滋事違法事實評價,對公訴機關此項罪名的指控, 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否定了公訴機關認為的幾被告為「涉惡集團」與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指控。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段曉虹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