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医师把心梗患者撵回家致其二级伤残,检察院:不起诉
2022年5月底,一篇题为《费县一心梗患者住院被拒 酿成二级医疗事故谁担责?》的报道,被近百家网络媒体转载。文中对“费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某超,把已经办理住院手续的心梗患者撵回家,最终酿成患者二级伤残的二级乙级医疗事故,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事情进行了披露,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
近日,媒体再次接到患者家属郭某的反映,称其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的结果已经出来了——维持费县人民检察院费检刑不诉(2022)15号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被申诉人王某超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清,王某超的医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清,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王某超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那么,王某超在本案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到底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是患者家属过于执着?还是里面另有猫腻?
中华医学会:延误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医学会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中华医鉴【2014】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第七项分析意见显示:
二、医方对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延误,存在过失。
1.患者因“胸闷、胸痛”于2012年10月29日下午到医方就诊,门诊医生根据患者症状考虑“心肌梗死?”而直接收治入院,但未进行心电图检查,也未见任何门诊病历记录,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门诊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2.在10月29日第一次办理住院手续后,患者15时在病房行心电图检查后,接诊医生(王某超)未收治患者住院治疗,在不能证明患方主动要求出院的情况下允许患者离院,也未见任何病历记录,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入、出院工作制度”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3.患者10月29日下15时心电图检查提示V1rS,V2qr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