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醫師把心梗患者攆回家致其二級傷殘,檢察院:不起訴
2022年5月底,一篇題為《費縣一心梗患者住院被拒 釀成二級醫療事故誰擔責?》的報道,被近百家網路媒體轉載。文中對「費縣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王某超,把已經辦理住院手續的心梗患者攆回家,最終釀成患者二級傷殘的二級乙級醫療事故,被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的事情進行了披露,引起廣大讀者的關注。
近日,媒體再次接到患者家屬郭某的反映,稱其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申訴的結果已經出來了——維持費縣人民檢察院費檢刑不訴(2022)15號不起訴決定。理由是「被申訴人王某超在醫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不負責任』不清,王某超的醫療行為與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清,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王某超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那麼,王某超在本案診療過程中的行為,到底能否構成醫療事故罪呢?是患者家屬過於執著?還是裡面另有貓膩?
中華醫學會:延誤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醫療行為存在過失,過失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
中華醫學會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中華醫鑒【2014】18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第七項分析意見顯示:
二、醫方對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延誤,存在過失。
1.患者因「胸悶、胸痛」於2012年10月29日下午到醫方就診,門診醫生根據患者癥狀考慮「心肌梗死?」而直接收治入院,但未進行心電圖檢查,也未見任何門診病歷記錄,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中關於「門診工作制度」等的相關規定。
2.在10月29日第一次辦理住院手續後,患者15時在病房行心電圖檢查後,接診醫生(王某超)未收治患者住院治療,在不能證明患方主動要求出院的情況下允許患者離院,也未見任何病歷記錄,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中關於「入、出院工作制度」以及《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
3.患者10月29日下15時心電圖檢查提示V1rS,V2qr型,...










